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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实践适用问题
2022-05-2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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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12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年5月24日

 

浅析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

实践适用问题

张夏南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被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明确规定,在审判环节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自行收集证据进行侦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灵活有效及时运用,不仅是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夯实案件证据、提升庭审指控犯罪质效的强力举措,更是展现能动履职、拓展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用存在范围较窄、方式单一、程度不足等问题。以下笔者将围绕如何在基层办案中有效落实自行补充侦查权这一核心问题,通过研究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意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自身在实践中的工作思考,探索在以后基层办案过程中落实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举措。

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意义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基层的适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可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分析。

(一)针对具体案件办理的微观意义。

    1.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查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现案件证据的缺漏。对于某些关键性且易取得的证据,检察机关发挥自行补充侦查的职能可以有的放矢的进行证据夯实,从而对案件作出准确处理。例如在办理一起涉嫌失火罪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经过仔细审查发现,案件中认定当事人主观过失方面的证据有所缺失,经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在向关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的同时,调取了能够证实当事人主观方面真实意图的关键书证。后综合全案证据,承办人发现该案中当事人并无主观过失,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以意外事件对该案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准确办理体现了自行补充侦查对证据的夯实作用和对案件准确处理的促进作用。

2.提升办案质效。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扎实的证据基础,自行补充职能的发挥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尤其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从快从准的办理意义更为重大。

3.优化案件-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适用自行补充侦查,能有效减少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和频率,为有效优化“案件-比”贡献了力量。

4.助力能动监督。自行补充侦查的有效适用需要承办人仔细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对案件证据进行数次复盘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现监督的要点和视角,提升监督的能动性。

    5.培育典型案例。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能有效对案件实现全方位的监控,从而为典型优秀案例的培育积累基础。

(二)针对法治事业进步的宏观意义。

    1.充分落实新的刑事司法政策。例如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只有对案件深入全面了解才能准确适用该政策。新时代犯罪案件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更应审慎对待。对于一些简单且容易取得的证据,检察官可结合自己的办案需要,通过自行补充职能的发挥及时固定证据,亲感亲历才能灵活有效准确的适用刑事司法政策,达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真正有机统一。

2.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证据的扎实和充分需要发挥侦查作用去搜集。尤其是在案件审理阶段,需要补充的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只有检察机关才能作为侦查主体去补充,由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因此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职能的主动发挥有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走深走实。

3.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落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有效前提之一就是案件证据的全面与扎实,自行补充侦查因其具有亲历性和高效率的特质,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积极主动适用。

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实践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1.自行补侦数量较少。自考核细则中将自行补充侦查纳入到具体考核指标之后,相较于以前,基层办案中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数量有所提升,但是数量还是有限。

2.自行补充侦查范围较为简单。因考核细则的督促,一些案件逐渐适用了自行补充侦查,但是大多都是案情较为简单且证据容易取得的案件,适用案件范围较窄。

3.自行补充侦查措施单一。经对辅助办理适用自行补侦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补充侦查的举措限定在调取书证、补充笔录两大类中,类型较为单一。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自行补充侦查具体规定不完善。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仅作了概括性规定,导致该项权利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适用条件等无法有效统一。各地检察机关之间因地域、办案习惯等不同因素,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程序和参照细则各有不同,未达到统一规范化。

2.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发挥不足。相较于公安机关来说,检察机关的主要角色定位在于监督,因此对于较为复杂和有难度的案件取证方面缺乏必要配置和侦查能力。尤其是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来说,普遍对于自行补充侦查存在畏难情绪。

3.自行补充侦查时限较短。相较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就显得时间有点紧凑。导致部分办案人为了减轻办案压力,通过退侦延长办案期限。

四、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具体落实与完善

通过在简单案件中以操作性较强的方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为全面准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积累坚实基础,为新时代检察质量建设注入新鲜血液。因此检察机关主动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建议从立法上统一检察机关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例如案件适用范围,何种类型的案件必须适用自行补充侦查,以何种程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根据方式不同对于具体时限的要求等,以具体化的规定统一规范自行补侦的程序。

(二)加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锻炼。通过定期召开部门交流会议的方式,加强对部门人员关于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的培训,各承办人就自己近期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及适用的方式进行交流,通过培训提升干警发现问题的能力和自行补充侦查的动力。将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理念与自行补充职能的发挥相融合。积极邀请公安机关的侦查能手分享侦查经验,提升干警自行补侦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自行补充侦查的基本配备。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需要同时具备人力和物力,为了打消办案人的顾虑,有效提升检察人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的积极性,可加强对专属鉴定机构的建立,配备专业侦查设备,利用大数据在硬件技术上为自行补侦积累基础。

(四)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合侦查机制。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不仅就其专业的侦查技能广泛进行学习,同时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设备,建立长效机制,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提供坚实协助。

 自行补充侦查职能的有效发挥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适用,基层办案实践中可先尝试就简单易取得的必要证据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但仍应在经验积累的过程中不断扩大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不断规范自行补充侦查的程序,不断促使自行补充侦查常态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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